代理記賬行業突生變!4月底前,機構會計須滿足
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的有關規定,組織本地區財政部門代理記賬資格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關)認真做好2020年代理記賬機構網上年度備案審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已辦理備案登記的分支機構,應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其審批機關進行年度備案。代理記賬機構及分支機構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向其遷入地審批機關進行年度備案。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批機關應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于未按要求進行年度備案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
對于未能持續符合代理記賬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對于未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行業協會,行業管理部門應對其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對于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會員機構信息的行業協會,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核查確認,對確有存在不實信息的行業協會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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